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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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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小字第000061號宋念倫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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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宋念倫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小字第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宋念倫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6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61號
原   告 張瑞紘
訴訟代理人 吳煒君
被   告 楊家銨
連胤傑
陳禧龍
顏凱詳
宋念倫
邱宇汎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上午11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被告楊家銨、連胤
    傑、陳禧龍、顏凱詳、宋念倫、邱宇汎,分別自民國112 年
    2 月6 日、112 年12月5 日、113 年3 月26日、112 年12月
    17日、113 年4 月7 日、113 年4 月1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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