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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38號林玉璽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林玉璽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林玉璽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湘瑜
相 對 人 林玉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玉璽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年8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玉璽於110年8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7年8月2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2年11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54,07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另相對人有申請使用信用卡消費,並約定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詎相對人亦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告繳款後未履行,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信用卡款30,079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電催記錄表、催告函、回執、普通掛號函件執據、帳務資料查詢單、牌告利率異動查詢、餘額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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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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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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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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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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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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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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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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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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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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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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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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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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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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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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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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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分之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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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