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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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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小字第000009號王富田即王富榮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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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富田即王富榮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小字第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王富田即王富榮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2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陳真蓉
被   告 王富田即王富榮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新小字第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 年4 月12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463元,及自民國113 年1 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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