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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199號沈宇鑫,沈靖欽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民事起訴狀暨告知訴訟、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1件、民事更正訴之聲明、告知訴訟暨陳報狀繕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南院揚民丙112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①沈宇鑫、②沈靖欽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民事起訴狀暨告知訴訟、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1件、民事更正訴之聲明、告知訴訟暨陳報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99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應送達被告①沈宇鑫、②沈靖欽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6月1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