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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124號李楊米連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楊米連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2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李楊米連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2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李楊米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