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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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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07號王玉龍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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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南院揚民悅113年度訴字第2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玉龍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7號償還補償金事件應送達被告王玉龍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訴訟代理人 潘豐隆 
被   告 王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萬1,77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2,285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洪凌婷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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