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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07號王玉龍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南院揚民悅113年度訴字第2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玉龍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7號償還補償金事件應送達被告王玉龍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訴訟代理人 潘豐隆
被 告 王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萬1,77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2,285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洪凌婷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