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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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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67號葉懷謙即葉凱棋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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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南院揚民亥113年度訴字第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懷謙即葉凱棋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7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葉懷謙即葉凱棋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9日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鄭舜鴻
被   告 葉懷謙即葉凱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5,860元,及自民國9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552元,及自民國94年3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6.8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3月5日起,逾期在六個月內者,各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各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9,25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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