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67號葉懷謙即葉凱棋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南院揚民亥113年度訴字第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懷謙即葉凱棋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7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葉懷謙即葉凱棋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9日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鄭舜鴻
被 告 葉懷謙即葉凱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5,860元,及自民國9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552元,及自民國94年3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6.8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3月5日起,逾期在六個月內者,各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各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9,25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