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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1164號TRAN VAN DAT(陳文達)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64號聲請人王品琇與相對人TRAN VAN DAT(陳文達)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TRAN VAN DAT(陳文達)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王品琇
相 對 人 TRAN VAN DAT(陳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1164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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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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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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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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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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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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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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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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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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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