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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916號蘇于昕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蘇于昕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916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蘇于昕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4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916號
原 告 陳明龍
被 告 蘇于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