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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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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916號蘇于昕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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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蘇于昕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916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蘇于昕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4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916號
原   告 陳明龍  
被   告 蘇于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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