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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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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002067號畢莉莉、高金玉、陳俊良即陳春長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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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南院揚民川108年度訴字第20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畢莉莉、高金玉、陳俊良即陳春長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6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畢莉莉、高金玉、陳俊良即陳春長之繼承人之
       民事判決正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2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針對被告高金玉部分為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針對被告畢莉莉、陳俊良即陳春長之繼承人部分為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067號
原   告 陳春竹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王心湄  
      王禎祥  
      王晟瀚(原名王金泉)
      保鎮宮  
法定代理人 王朱興  
被   告 蔡明家  
      蔡登雄  
      陳玲玲  
      蔡鳳玉  
      蔡泓其  
      蔡登雲  
      蔡登龍  
           
      葉碧玉  
      葉美柑  
      葉江泉  
      葉金城  
      葉金泰  
      葉涵溱  
      沈桂枝  
      沈琇珠  
      沈秀英  
      沈貴淑  
      沈飛龍  
      呂桂蘭  
      沈育賢  
      沈郁婷  
      沈永華  
      沈耀輝  
      郭燕南  
      丁郭秋蘭 
      黃美辰  
      郭宏裕  
      郭建德  
      郭雅醇  
      葉貞興  
      葉蹆   
      王勝男  
      張王麗霞 
      葉大榮  
      閔林順  
      林錦霞  
      林鳳玉  
      林玉明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美香  
被   告 曾金笑 
      林純汝 
      林慶文 
      林禎琇 
      林彩雲 
      林繁華 
      温林如美
      林焜聲 
      林如英 
      畢莉莉 
      畢莉珍
      吳阿雪
      杜佳紋
      杜三郎
      杜麗子
      杜梅盡
      杜文彩
      杜文忠
      林淑惠
      林顯宗
      林顯泰
      林淑芳
      林顯漳
      林樹湖
      徐嘉宏
      徐嘉聰
      徐嘉濟  
      黃鄭麗菊 
      鄭錦銘  
      鄭錦鋒  
      林湘娥  
      林春絨  
      林世鈞  
      林艷芬  
      林錦菊  
      王鳳珠  
      林柏榮  
      林浚杰  
      林碧鈺  
      林佳蓉  
      吳  梅  
      林秀卿  
      林秀玲  
      林雪花  
      林秋宏  
      林采慧  
      林剛賢  
      林剛進  
      王藝臻  
      王翠雲  
      王一治  
      王昆保  
      施勝雄  
      施祝美  
      洪施美蕊 
      施勝凱  
      周施素香 
      吳施素琴 
      黃素眞  
      施明嘉  
      施保吉  
      施朱雲  
      施朱美  
      施析勝  
      施祥明  
      施素珍  
      施碧霞  
      施  自  
      施文治  
      吳國清  
      李吳花  
      蕭吳春  
      吳慶章  
      林松田  
      林  英  
      高黃月  
      高易萬  
      高莉華  
      高易新  
      高能敏  
      高能添  
      高義基  
      高世憲  
      高嘉鈴  
      高銘淞  
      高鶴綸  
      高名璋  
      高金玉  
      許金看  
      陳芝蘭  
      陳金鈴  
      陳文彬  
      陳連進  
      陳俊良  
      陳素貞  
      陳宗慶  
      黃錦彰  
      黃錦龍  
      黃淑惠  
      黃淑霞  
      黃淑美  
      林瑞成律師即施永程、林源之遺產管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鄭錦錩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蔡奇宏  
複 代 理人 謝馥蔓  
被   告 許正輝  
      許麗雪 
      王興謨  
      許晃銘  
      黃秋菊 
      黃美容  
      黃慶昌  
      黃敬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葉石生所有坐落臺南市安南區安慶段一二七、一二七之一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十八分之一),
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林朝付所有坐落臺南市安南區安慶段一二七、一二七之一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十八分之六),
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所有坐落臺南市安南區安慶段一二七、一二七之一地號土地應合併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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