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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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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000046號環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林志宏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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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南院揚民舒113年度司他字第4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環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林志宏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他字第46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相對人環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林志宏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7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秦建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46號
相 對 人 環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林欣穎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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