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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74號潘依欣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南院揚民舒113年度司聲字第7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潘依欣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74號返還擔保金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潘依欣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秦建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吳金華
相 對 人 潘聖文
潘依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三年度存字第一0一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轉讓定期存單參張合計新臺幣參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