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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321號謝孟真、謝孟達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南院揚民暢111年度訴字第13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孟真(即謝汝嘉之繼承人)、謝孟達(即謝汝嘉之繼承人)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2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謝孟真(即謝汝嘉之繼承人)、謝孟達(即謝汝嘉之繼承人)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