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902號徐世宗之民事判決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徐世宗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02號給付報酬事件應送達原告徐世宗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2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02號
原 告 徐世宗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謝炅廷
陳宣旻
被 告 吳凡涵
林玉燕
吳凡慈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吳孟軒
被 告 吳燕文
吳金祥
吳梅香
吳梅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