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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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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902號徐世宗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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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徐世宗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02號給付報酬事件應送達原告徐世宗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2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02號
原   告 徐世宗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謝炅廷  
      陳宣旻  
被   告 吳凡涵 
      林玉燕 
      吳凡慈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吳孟軒 
被   告 吳燕文 
      吳金祥 
      吳梅香 
      吳梅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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