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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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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450號吳茂西、吳茂進、吳福來、李尚穎即李金著之繼承人之民事起訴狀、民事更正起訴狀、113年5月23日上午10時整現場履勘通知函、113年6月25日上午9時40分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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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茂西、吳茂進、吳福來、李尚穎即李金著之繼承人之民事起訴狀、民事更正起訴狀、113年5月23日上午10時整現場履勘通知函、113年6月25日上午9時40分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450號返還土地事件,應送達被告吳茂西、吳茂進、吳福來、李尚穎即李金著之繼承人之民事起訴狀、民事更正起訴狀、113年5月23日上午10時整現場履勘通知函、113年6月25日上午9時40分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5月23日上午10時整現場履勘及113年6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國內、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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