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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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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000223號林㚬榕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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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慈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2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㚬榕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23號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送達關係人林㚬榕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民國113年2月29日家事裁定。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4日
 
 
書記官 孫鈴堯 
 
  • 發布日期:113-04-14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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