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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195號鄭偉欽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收113年度聲字第1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鄭偉欽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195號定應執行刑事件,應受送達人鄭偉欽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