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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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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208號張憲崇(即張倩榮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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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憲崇(即張倩榮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20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張憲崇(即張倩榮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208號
原   告 張中書 
訴訟代理人 江秀珍 
被   告 張秀英 
      張秀鸞 
      張憲忠 
      張憲祥 
      張肅卿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梅鈺 
被   告 張憲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憲崇應就被繼承人張倩榮所有坐落臺南市新營區新民段五四八之一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五分之一),
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所有坐落臺南市新營區新民段五四八之一地號土地,面積二三‧九二平方公尺,歸由原告取得。
原告應補償被告張秀鸞、張秀英、張憲崇各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元,補償被告張憲忠、張憲祥、張肅卿各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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