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668號林姿宜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姿宜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668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告林姿宜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9日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668號
原 告 鄭文婷
被 告 林姿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