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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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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580號謝明洋、謝明芸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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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南院揚民丑112年度訴字第58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明洋、謝明芸之民事起訴狀、民事陳報㈡狀、民事陳報㈣狀繕本各1件
          、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80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應送達被告謝明洋、
       謝明芸之民事起訴狀、民事陳報㈡狀、民事陳報㈣狀繕本各1件、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7月2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訂113年6月3日下午2時40分庭期取消)。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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