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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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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153號卓昱齊(國內公送),林柏杰(台北看守所),廖柏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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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南院揚民寧112年度訴字第215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卓昱齊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5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卓昱齊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53號
原   告 廖柏瑞  住詳卷
被   告 林柏杰  住詳卷
           居詳卷
           現於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卓昱齊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112年度金訴字第1044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1267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柏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1項,原告以新臺幣17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1
廖柏瑞
於109年9月間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learing falcon」與廖柏瑞認識,佯稱可於「clearing falcon group limited」網站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廖柏瑞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9月28日22時26分許
100,000元
⑴109年9月29日10時11分/臺南市南區金華路1段292號臺南鹽埕郵局/1,000元
⑵109年9月29日13時54分/臺南市北區成功路586號全家超商/20,005元
⑶109年9月29日13時54分/臺南市北區成功路586號全家超商/20,005元
⑷109年9月29日13時55分/臺南市北區成功路586號全家超商/20,005元
109年9月28日22時29分許
20,000元
109年9月29日21時30分許
100,000元
⑴109年9月29日14時9分/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42號臺南中正路郵局/60,000元
⑵109年9月29日14時12分/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42號臺南中正路郵局/20,000元
⑶109年9月30日9時35分/臺南市南區金華路1段292號臺南鹽埕郵局/ 5,000元
⑷109年9月30日12時37分/臺南市南區健康路2段182號臺南金華郵局/200,000元
⑸109年9月30日12時54分/臺南市中西區友愛街318號臺南友愛街郵局/350,000元
⑹109年9月30日13時12分/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42號臺南中正路郵局/400,000元
109年9月29日21時31分許
100,000元
109年9月30日12時17分許
100,000元
109年9月30日12時20分許
100,000元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寧股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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