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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01號蔡陳治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南院揚民舒113年度司聲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蔡陳治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蔡陳治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5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秦建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銘鑄
林銘江
林銘燦
林銘錝
連林紫秀
林寶美
李晋郎即林寶真之繼承人
李宗鴻即林寶真之繼承人
李浩瑋即林寶真之繼承人
李昆展即林寶真之繼承人
李璟泓即林寶真之繼承人
李亮儀即林寶真之繼承人
前列12人共
同送達代收
人 劉仲葳
相 對 人 蔡陳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