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723號呂明達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明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723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呂明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4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72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曾玟玟
被 告 呂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3,996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5,137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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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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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之計算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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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之計算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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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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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萬4,9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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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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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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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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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萬4,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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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1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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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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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