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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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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723號呂明達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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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明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723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呂明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4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72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曾玟玟    
被   告 呂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3,996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5,137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計息金額
利息之計算及期間
違約金之計算及期間
1
6萬4,943元
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無。
2
14萬4,995元
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1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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