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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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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911號林俊龍(即張川恩之繼承人)之通知書暨複丈成果圖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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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南院揚民揚111年度訴字第19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俊龍(即張川恩之繼承人)之通知書暨複
      丈成果圖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1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被告
    林俊龍(即張川恩之繼承人)之通知書暨複丈成果圖各一件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5月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7
    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再次國內公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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