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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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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299號林正偉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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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正偉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29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林正偉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3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賴萬洲  
訴訟代理人 王捷歆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威延律師
被   告 林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29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上午11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陳雅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雅婷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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