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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簡字第000025號蔡明璋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明璋之113年4月9日函文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25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蔡明璋之113年4月9日函文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5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臺南市新市區富強路12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