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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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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01號陳彥宏之視為撤回起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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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南院揚民繼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彥宏之視為撤回起訴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彥宏之視為撤回起訴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2月21日在本院第20法庭開言詞辯論庭,兩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遲誤第1次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嗣經本院依職權續行訴訟,再定於113年4月10日在本院第20法庭開言詞辯論,兩造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2項規定視為陳永登撤回其訴。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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