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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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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03號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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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南院揚民壽113年度司聲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號變換提存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0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秋純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修齊
相 對 人 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德原(清算人)
黃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九年度存字第七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登錄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一年度乙類第一期債券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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