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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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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44號鄭丁山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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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南院揚民川113年度聲字第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丁山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4號變換提存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鄭丁山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5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宋建璋 
相  對  人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相  對  人 鄭丁山 
        余景登律師即鄭安雄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存字第415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四一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
登錄面額新臺幣柒佰肆拾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一年度甲類第二期登錄債券變換之。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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