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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小字第000573號楊余英美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余英美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營小字第57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楊余英美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5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徐雅慧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楊余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57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168元,及其中新臺幣90,499元自
民國112 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書記官 法 官
函 稿 代 碼:C055-25 公示送達(一)訴訟文書
股 別:治股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