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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269號郭信宏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寅112年度婚字第26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郭信宏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69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郭信宏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寅股
書記官 陳姝妤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