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000006號高榮廷即高顧霖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南院揚民融113年度簡上字第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高榮廷即高顧霖之民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上訴人高榮廷即高顧霖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李禹靚
送達代收人 蘇芷萱
被上訴人  高榮廷即高顧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07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自民國98年10月22日起至101年9月30日止,依本金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3.79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