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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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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010號嚴彬釗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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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南院揚民水111年度訴字第10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嚴彬釗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10號確認三官大帝神明會不存在事件應送達被告嚴彬釗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4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10號
原   告 三官大帝廟
法定代理人 嚴朝陽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被   告 嚴朝宗
謝添寶
嚴賜傳
嚴宏銘
嚴華宗
王忠明
莊瑞明
嚴仕銅
陳錦清
陳文湖
林登文
黃明山
陳信凱
陳江海
郭秋柏
嚴國雄
蔡佩錦
呂財元
蔡金獅
嚴忠雄
溫宗明
溫金輝
溫德發
王棋崑
溫金城
王瑞聰
黃讚欽
王清鎮
嚴兆鑫
蔡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輔 佐 人 林永龍
被   告 郭啟倉
嚴義雄
郭義明
嚴彬釗   
王勝嘉
郭長義
王財興
楊朝枝
郭瑞坤
胡元獻
嚴國和
蔡彥昭
蔡昆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三官大帝神明會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高培馨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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