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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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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000112號許芳哲之裁定、處遇計畫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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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君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1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許芳哲之暫時保護令民事裁定正本1件、民國113年5月17日處遇計畫評估通知函二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12號暫時保護令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許芳哲之暫時保護令民事裁定正本1件、民國113年5月17日處遇計畫評估通知函二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民國113年3月27日裁定書內容:
    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之行為。
    相對人應於民國113年4月12日上午9時至本院五樓少年輔 
    導教室(地址: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5樓)報到
    並接受庭前準備暨認知課程講習。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股       別:君股
書記官 李翠鵑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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