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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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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28號江紘駒之公示送達被告江紘駒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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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戊113年度婚字第2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紘駒之民事判決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婚字第28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江紘駒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9日民事判決。
三、主文內容:
  ㈠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㈡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江○○、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函 稿 代 碼:F012-1 公示送達公告(原告)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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