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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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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000020號關永寧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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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南院揚民融113年度簡上字第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關永寧之民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0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上訴人關永寧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17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王宥宜
被上訴人  關永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本院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5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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