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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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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營簡字第000616號陳謝黄焿即謝元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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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謝黄焿即謝元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營簡字第61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謝黄焿即謝元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3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營簡字第616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宏鈞律師
           張于憶律師
被   告 謝順展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陳芳枝
被   告 謝淑宜   
謝淑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孟萱
被   告 謝明雅  
謝明琴  
謝志翔 
李家標
李昌岳
李世芳
李旭崴 
李安宜
李怡穆
李靜玲
李佳瑾
謝明珠
謝莊勸 
謝美慧
謝美秋 
謝坤男
謝美貞
謝陳玲瓏 
謝靜儀 
謝欣君
郭謝春桂
郭櫻美
謝玉蘭
謝木昇
謝榭榴
陳謝黄焿 
謝枝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佳宏
被   告 劉慶忠律師即謝世雄之遺產管理人
          陳金釵
陳麗花
陳俞蓁
陳柏任
陳世隆
謝陳素月
謝寶堂
謝秀桃
謝秀絲
謝富榮
謝美金
謝榮典
謝榮誌
謝美珍
謝郭明霞
謝貴美
謝博文
            謝瑋城
謝瑋倡
謝榮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   告 謝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編號1-1號至編號1-49號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謝元所留如附表所示臺南市學甲區草坔段0347-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1、臺南市學甲區草坔段0348-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1、臺南市學甲區草坔段035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1依如附表所示繼承關係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臺南市學甲區草坔段0347-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學甲區草坔段0348-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如附表編號1-1號至編號1-49號所示被告就分得價金仍維持公同共有)。
三、兩造共有臺南市學甲區草坔段0350-0000地號土地分割如附圖所示,即㈠如附圖編號A所示面積158平方公尺部分土地由原告取得;㈡如附圖編號B所示面積316平方公尺部分土地由被告謝榮哲及謝文彬取得,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㈢如附圖編號C所示面積474平方公尺部分土地由其他被告取得,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如附表編號1-1號至編號1-49號所示被告就分得應有部分仍維持公同共有)。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6分之1,由被告謝榮哲負擔9分之2,由被告謝文彬負擔9分之1,由被告謝瑋城及謝瑋倡分別負擔12分之1,餘由其他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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