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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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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簡字第000189號李志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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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志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18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李志平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18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   告 李志平
張崇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間就坐落臺南市白河區埤子頭段五汴頭小段267-8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78分之1)、臺南市白河區埤子頭段五汴頭小段267-2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62分之10),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12年7月20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二、被告張崇溢應將其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就前項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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