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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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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養聲字第000009號蔡豐名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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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喜112年度養聲字第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蔡豐名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0、151、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養聲字第9號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蔡豐名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9日家事裁定。
三、主文:
  ㈠宣告終止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收養關係。
       ㈡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 發布日期:113-04-07
  • 更新日期:113-04-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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