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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65號葉東憲之民事裁定正本、民事抗告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南院揚民勤113年度訴字第3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東憲之民事裁定正本、民事抗告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5號確認汽車所有權人等事件應送達被告葉東憲之民事裁定正本、民事抗告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8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5號
原 告 王伯群
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
法定代理人 黃明昭
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周幼偉
被 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法定代理人 詹志文
被 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法定代理人 王子雄
被 告 葉東憲
陳睿均
王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汽車所有權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