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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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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000781號蔡麗雪即集麗電器材料行、江和成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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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麗雪即集麗電器材料行、江和成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781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蔡麗雪即集麗電器材料行、江和成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78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白富中
被   告 蔡麗雪即集麗電器材料行
江和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7,272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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