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000781號蔡麗雪即集麗電器材料行、江和成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麗雪即集麗電器材料行、江和成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781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蔡麗雪即集麗電器材料行、江和成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78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白富中
被 告 蔡麗雪即集麗電器材料行
江和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7,272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