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071號陳振昌即協同鐘錶行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振昌即協同鐘錶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71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振昌即協同鐘錶行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7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09號1、2
樓
代 表 人 林鴻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住
被 告 陳振昌即協同鐘錶行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