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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772號被告李馥安即李鵝之繼承人、被告黃阿笑即李鵝之繼承人 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原告112年5月31日民事調查證據聲請暨準備㈠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南院揚民麗111年度訴字第7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馥安即李鵝之繼承人、黃阿笑即李鵝之繼承人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原告112年5月31日民事調查
證據聲請暨準備㈠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7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李馥安即李鵝之繼承人、黃阿笑即李鵝之繼承人之旨揭文書,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6月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李馥安)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黃阿笑)第4次國內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