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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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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187號曹原逢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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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曹原逢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18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曹原逢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8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吳俊賢 
被   告 曹原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零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被告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股       別:祿股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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