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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187號曹原逢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曹原逢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18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曹原逢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8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吳俊賢
被 告 曹原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零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被告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股 別:祿股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