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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176號劉佳艶即大億冷凍空調行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南院揚民子112年度訴字第21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佳艶即大億冷凍空調行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76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劉佳艶即大億冷凍空調行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2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吳熾松
被 告 劉佳艶即大億冷凍空調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玖仟柒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貳仟捌佰捌拾玖元,及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股 別:子股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