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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000041號PHAM VAN DUC(范文德)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國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PHAM VAN DUC(范文德)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
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專科沒收事件,應受送達
人PHAM VAN DUC(范文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法送
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