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818號李夢熊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夢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81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
李夢熊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818號
原 告 林温迪
被 告 李夢熊
梁錦聖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芬蓉
被 告 陳明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同段0000地號土
地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
000號00樓之0號)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
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表:
編號 |
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1 |
林温迪 |
4分之1 |
2 |
李夢熊 |
4分之1 |
3 |
梁錦聖 |
4分之1 |
4 |
陳明壯 |
4分之1 |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