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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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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818號李夢熊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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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夢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81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
  李夢熊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818號
原   告 林温迪  
被   告 李夢熊    
      梁錦聖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芬蓉 
被   告 陳明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同段0000地號土
  地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
  000號00樓之0號)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
  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1   

林温迪

4分之1 

2   

李夢熊

4分之1 

3   

梁錦聖

4分之1

      4

陳明壯

4分之1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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