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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462號陳清舜、吳來于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再開辯論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清舜、吳來于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462號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清舜、吳來于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各1件,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4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1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62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送達代收人 甘昊文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被 告 陳清舜
吳來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為調查被告陳清舜究是否為車牌號碼BHS-3350自用小客車之所有權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臺南簡易庭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