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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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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04號王玉龍,陳文章之判決書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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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南院揚民揚113年度訴字第1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玉龍、陳文章之判決書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
    王玉龍、陳文章之判決書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4號
原   告 許月鐘  
被   告 林宣文  
      施柏靖  
      王玉龍  
      陳文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
2年度附民字第98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980元,及其中被告林宣文自民國112
年7月28日起、被告施柏靖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被告王玉龍
自民國112年10月29日起、被告陳文章自民國112年10月17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鄭伊汝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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